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94

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通知

 甘科计[2009]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现将《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领域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所有重点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学术或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

第六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  每年11月,省科技厅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和参评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在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依托单位审核的《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重点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重点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要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重点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复  评

第十六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以会议形式对现场考核结果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十八条  复评专家组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现场考核报告,审议现场考核结果,统一讨论、比较后,以投票形式产生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复评结果。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经费补助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下年度再次评估,若仍然不合格,将不再列入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估单位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参加评估工作。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包括重点实验室形成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抽查等环节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2、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