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质量,加强重点学科管理,全面落实《西北师范大学“十一五”学科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坚持突出重点与合理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好一批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学科,重点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知识与技术创新能力的优势和特色学科。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为实现学校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校级重点学科分A类、B类、C类三个层次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为五年。
第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
1.A类重点学科:建成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
2.B类重点学科:建成省级重点学科,同时建成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或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部级基地;
3.C类重点学科:建成省级重点学科,同时建成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基地或与大型企业联合建成研发中心或建成由政府部门批准的研究咨询机构。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规划要求:重点学科要有科学的建设规划,包括:专业与学位点建设、学术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学术交流与信息化建设等。
2.学科方向:A、B、C类重点学科至少有3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其中A类至少有3个研究方向在同领域处于国内领先,B类至少有2个研究方向在同领域处于国内领先,C类至少有1个研究方向在同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或至少具有1个特色研究方向。
3.学科带头人:应有正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有团结协作精神,并在该学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标志性的学术成果。
4.学科梯队:具有一支团结合作、求实上进,相对稳定、研究能力强,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5.科研教学及学位点要求(特色学科参照执行)。
⑴ A类重点学科
① 理科学科近四年内至少承担过30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0项,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SCIE以上刊物论文不少于150篇,至少获2项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3项省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励,申请专利不少于10项;
文科学科近四年内至少承担过30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0项,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CSSCI刊物论文不少于100篇,其中A类刊物论文不少于10篇,获科研或教学成果省部级二等奖3项以上,国家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② 学位点要求: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博士后流动站。
⑵ B类重点学科
① 理科学科近四年内至少承担过15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3项,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500万元,SCIE以上刊物论文不少于50篇,至少获1项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或教学方面奖励或已转化成果1项;
文科学科近四年内至少承担过15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3项,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100万元,CSSCI刊物论文不少于60篇,其中A类刊物论文不少于2篇,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在科研或教学方面至少获2项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② 学位点要求:博士点。
⑶ C类重点学科
① 理科学科近四年内至少承担过5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200万元,SCIE以上刊物论文不少于15篇,在科研或教学方面至少获1项厅局级一等以上奖励;
文科学科近四年内至少承担过5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元,CSSCI刊物论文不少于40篇,出版著作3部,至少获2项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方面奖励或厅局级教学成果一等以上奖励;
② 硕士点或特色学科或根据国家需要跨学科跨学院组建的交叉新学科。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各学院在合理布局与规划,突出优势与特色的基础上,整合力量,确定建设重点,并拟定中期和终期建设目标,填写《西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申请表》。对跨学科、跨学院联合组织申报的学科,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申报的重点学科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学校科技处初审,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建设重点
第七条 科学研究
1.基础研究要瞄准学术前沿,加强学科基础理论和社会经济发展理论创新,争取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在保持成果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提高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应用研究之间的结合;
2.应用研究要瞄准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结合区域特色,加强校地、校企合作,建设研发基地和研发中心、争取重大横向课题,鼓励软科学研究,提高决策咨询服务能力;
3.特色学科要发挥学科、区域优势,加强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关联度,积极争取省部级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取得一批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及学术梯队
1.要切实加强师德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品德高尚、教书育人,富有创新精神,组织能力强、办事公正的高职称人员担任学科带头人和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
2.要做好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各重点学科都应具有35岁以下的学科带头人后备队伍,具有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以保证学科发展的持续性。
第九条 人才培养
各重点学科要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增开当前社会急需、实用性强的研究方向,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研究生导师要按需定岗,滚动遴选,以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招生数额要按需调整,促进学生结构、数量、质量协调发展;要注重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鼓励研究生围绕学科的主攻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十条 学术合作与交流
各重点学科要争取承办国际会议,积极主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若干名国内外本学科著名专家来校讲学或进行合作研究,鼓励和安排一些科研骨干参加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作会议报告;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应面向全校或全院师生做一场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基础条件和信息化
各重点学科保证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大型仪器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并且建立大型仪器使用和图书资料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每个重点学科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基本需求;每个重点学科都要有自己的网页,并能及时更新,以便为本学科教学科研人员提供更多信息,同时加强对该学科的宣传。
第十二条 学科基地
各学院要积极申报和建设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以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实验室为依托,注重学科交叉和团队的培养,通过完善研究基地和实验室的管理机制,组织校内外优秀人员进行科研合作,建立校地、校企研发基地。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管理
1.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2.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重点学科规划的完成情况,定期研究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3.各重点学科应成立以重点学科带头人为组长的建设小组,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经费的计划与使用;
4.学校与学院院长、学院院长与重点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与方向带头人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制目标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应做到目标明确、经费到位、责任到人;
5.重点学科每年年底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以及经费使用计划,以此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6.学校对在建重点学科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评估。评估结合学科中期和终期建设目标,按照《西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学校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终止重点建设投入,取消重点学科资格;对终期建设不合格学科,取消申报下一轮重点建设学科资格。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学科给予奖励;
7.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必须依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支持与保障
1.学校每年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保证A类重点学科每年投入理科不低于30万元,文科不低于20万元;B类重点学科每年投入理科不低于20万元,文科和特色学科不低于15万元;C类重点学科每年投入理科不低于15万元,文科不低于10万元。重点学科所在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
2.每个学科建设经费的1/3用于改善学科的基础条件,1/3分配到各研究方向;重点学科经费的3%作为管理经费,由科技处统管。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由学科带头人、学院院长签字后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分配到各研究方向的经费开支,由方向带头人签字后经学校科技处审批有效;重点学科的管理经费作为各级重点学科的评选、申报、检查、评估等专项开支和学校邀请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专家的费用。
4.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用;
(2)本学科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的开支;
(3)本学科教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项目配套,与本学科关系密切的科研课题经费补贴;
(4)资助学术著作的出版及论文发表;
(5)申请专利、成果推广、成果鉴定等费用;
(6)重要的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费用;
(7)本学科必要的图书资料添置、实验室改装、基地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等费用;
(8)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行、调研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5.各院(系)以下费用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1)本学科教师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进修、访问费用;
(2)非本学科教师使用;
(3)添置设备,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4)院(系)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
(5)劳务费、讲课费、招待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西师发[2002]152号)、《西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意见》(西师发[2002]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