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10浏览次数:215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调动广大教师和学生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特设立专利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利基金的来源
1、专利基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每年20万元;
2、专利技术实施后的利益所得,在上缴学校费用的总额中提取50%作为专利基金。
 第三条  专利基金资助的范围
1.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
2.必要的软件登记费;
3.授权专利的实施转化费用;
4.其他与专利申请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四条  专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1、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由发明人持有关技术资料和缴费凭证直接到学校科技处办理资助手续。
2.授权专利实施转化需要申请专利基金资助的,应在专利授权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明人填写《西北师范大学专利基金申请表》,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技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专利的有关技术资料;
(2)有关专利技术成熟程度和开发前景的分析;
3.学校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专利基金申请进行评审,签署意见,经科技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专利基金在学校财务处设专用户头,申请获准后,科技处下达批准通知,并从专利基金拨付资助经费至申请人帐户。
第五条  专利基金实行按件资助,分类总额控制。发明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15000元。
第六条  获得专利基金支持的专利成果,发明人负有以学校名义继续开发、推广、转化的义务。
第七条  由专利基金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自其申请日起五年后仍没有转化并获得收益的,从第六年起由申请人缴纳专利维持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其申请日起两年后仍没有转化并获得收益的,从第三年起由申请人缴纳专利维持费。
    第八条  由校专利基金资助的专利(申请)经专利许可(专利权人仍为西北师范大学)获得收益的,从其获得收益当年终止专利基金的资助,其后的专利费用从其收益中列支。
    第九条  发明人自专利基金批准之日起每年向科技处报送有关专利成果的研发、实施以及推广应用情况的书面材料,科技处可根据最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专利权和终止资助。
第十条  专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