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3-30浏览次数: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教兴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兰州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西部大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 (二)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设立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和市级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候选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按照“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为兰州的发展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在本地区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者; 2.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本地区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者。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同我市的科技合作中,为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 在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技功臣奖和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一)市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二)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由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推荐; (三)中央、省属在兰州单位可直接推荐; (四)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侯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一)评审市科技功臣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 1. 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及实验报告; 2. 技术评价证书及高新技术成果、产品的认定证书; 3. 纳税单复印件; 4. 应用单位证明; 5. 单位财务报表; 6. 论文发表及应用情况证明。 (二)评审市科技进步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 1. 成果的主要技术研究报告; 2. 技术评价(鉴定、验收、评审)证明; 3. 成果应用的证明,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 4. 特殊行业,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检测报告; 5. 成果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领先水平以上项目,须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发明专利项目,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说明书。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除专利技术项目外,凡未经部、省或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未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侯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如果在此后的研究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人,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从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分别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或奖项,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二条 对市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1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1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1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代市政府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一等奖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等奖为人民币一万元,三等奖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987年6月2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关于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兰政发(1987)58号文件]、1991年9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奖励试行办法》[兰政发(1991)113号文件]和1996年12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兰州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奖资金额度的通知》[兰政发(1996)10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