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24浏览次数:178

为了加强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基础性研究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发1985(45)号文件,设立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用于资助对甘肃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面向全省,凡地处甘肃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基金项目立项坚持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优先资助以下方面科研项目:

1、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应用前景的、能对科技进步产生重大影响或预期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

2、针对我省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的探索性研究项目;

3、符合我省科技发展战略方针、规划和计划目标的探索性研究项目;

4、对已开发的技术成果作理论方面深入研究的项目;

5、对我省科技界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专家所申请的项目;

6、已开展国际合作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六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来源有:

1、每年从省拨科技三项费中提取5—10%

2、每年从省级拨科研单位削减的科学事业费中提取10%

3、省财政专项拨款

4、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七条 基金项目经费属资助经费,各基金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设备仪器和本地区协作条件,使用资助经费必须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专款专用,使用范围限于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

1、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只交消耗费),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劳务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2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科委综合计划处审查同意。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6、管理费: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经费全部自立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每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用于冲抵项目应分摊的水、暖、电、气、交通等费用,已提取管理费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分摊公用费。

7、资助项目完成前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和奖励。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该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完成项目的基本素质,为使保证研究工作快出成果,原则上可申请一个基金项目,过去已承担基金项目尚未结束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对具有较强研究队伍的学科带头人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申请基金项目单位应支持基金项目,一般应有项目总经费20%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十条 基金项目申请者必须填写《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并摘要填写《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表》有关项目,基金项目申请者可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在部门或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初审。
 
初审的内容是: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单位自筹是否落实,能否保证其工作条件疆.

第十一条 初审选定项目,由省直厅局科技处、地州市科委(科技处)、大专院校及中央在甘科研单位科研处汇总上报,上报资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文件或介绍信;

2、甘肃省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按申请项目所属学科组分别汇总上报;

3、经审定并签署意见的〈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表〉(一式三份),每个项目装一个材料袋,并在材料正面右上边依次标明序号、学科组代码;项目名称、性质;申请者姓名、职称、工作单位。

4、按规定缴纳基金项目评审费。

第十二条 甘肃省科委受理基金项目后,由综合计划处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每一个项目可以做为评审依据的同行评议意见不少于3份。

第十三条 组织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口该委员会分学科组依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进行项目审查,一人主审、学科组复议,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提交该委员会联组会综合平衡,评议定案。评审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委不得参加本人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评定后,纳知基金申请者所在单位,由基金申请者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研究方案,填写《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报省科委综合计划处审定。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经费拨至基金申请者所在单位,由基金项目申请者按规定使用,由所在单位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申请者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检查总结,每年年终半月前向省科委综合计划处提交基金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不按时提交报告,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科委计划处应加强对基金项目管理和对经费使用监督。因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者,应提出专门报告,经省科委综合计划处批准后生效:中止项目的剩余经费应退回省科委;对不遵守规定,擅自挪用基金者,除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外,立即撤销项目,追回全部所拨经费,并取消基金项目承担者申请资格。

                           第五章 基金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或结题

1、基金项目的鉴定: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由基金项目承提者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及经费预算(各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科委综合计划处审批,由省科委综合计划处(或委托指定单位)主持鉴定,并办理鉴定证书。鉴定时应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必要时提供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取得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研究成果应提交国家认可的19个文献情报部门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2、基金项目的结题: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已得到国内外专家承认(如论文或著作已在国内外一、二级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且不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由基金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填写〈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并提交已发表的专著、论文原件、经费决算(各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科委综合计划处审批?

3、基金项目的结束:已确认失败的基金项目,由基金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和工作总结报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做出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报省科委综合计划处核准,并交回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所发表的专著、论文和学术报告封面必须标有〈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由省科委和承担者所在单位共有,向外单位转让时应经省科委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甘肃省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