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5-07浏览次数: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规范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是由科技评估机构独立承担评估事务,不受委托方和受评方的影响和制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被评估项目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供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参考的科技咨询制度。

  第三条 实行评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评估机构的咨询作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完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方案,促进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省科技厅授权成立独立的科技评估机构,组织有资质并经过专业培训的科技评估人员,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建立由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库,评估时从中选聘,评估专家库施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进行评估的项目确定后,科技评估机构提出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框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七条 评估指标体系一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技术路线的创新性、实施条件的保障性、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风险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待评估项目,下达评估委托书;

2、核拨和监督科技评估机构工作经费;

3、审查科技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

4、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评估意见;

5、其他需决策和协调的相关重大事宜。

第九条 科技评估机构负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评估规范和评估守则;

2、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文本;

3、建立网络评估系统;

4、组建和管理评估专家库;

5、遴选并聘任项目评估专家;

6、对评估活动进行质量控制;

7、编制项目综合评估报告;

8、负责评估档案的管理;

9、接受省科技厅的检查、监督;

10、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实行评估回避制度,项目相关者不能参与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发生的一应费用由科技评估机构从省科技厅拨付的评估专款中列支,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给予指导,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责令科技评估机构予以纠正或中止评估。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评估机构按照项目特点设计评估框架和规范,确定评估的目标、边界和重点。

第十五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采取网络评估、现场调查、会议审查、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格式向科技评估机构提交评估信息表、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第十八条 开通网络评估系统,组织评估专家熟悉评估程序,审阅评估资料,进行项目评估。必要时可由科技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考察,听取项目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框架和规范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提交省科技厅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受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预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必须遵守评估守则,科学、公平、公正地进行独立判断。

第二十二条 科技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必须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作为评估工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评估规则

     2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信息表

     3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4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专家评议表

     5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估专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