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01浏览次数:34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由科技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复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海关或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一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来源:甘肃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