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高技〔2013〕1664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为支持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我委制定了《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培育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及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重点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建设或共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或共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以重点产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成果产业化为任务,搭建创新要素聚集共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高水平产业技术人才培养、中间试验、工程化验证、成果转化和科技交流合作的平台,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与科研开发融合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支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创新发展。
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围绕我省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以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为重点,突破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和装备制约,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提升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培育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
(八)展示、示范先进技术成果,加强宣传,扩大成果影响力,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
(二)研究产业技术标准、编写及参与编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审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支持、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每年适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织申报通知,明确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领域和申报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明确的人员编制、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拥有独立开展工作的场地和实验室条件,以及满足研究开发的必需设备。
(六)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七)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九)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人才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审查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单位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方向、任务和管理体制机制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并向社会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正式批复,并予以命名,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工程实验室”。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采用以企业投资、科研单位投资等社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
第十六条 对已命名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征集工作有关通知,明确重点领域和申报要求。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须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报送相应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将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年度建设任务、年度建设目标和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等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支持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和创新能力专项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中试基地配套设施建设、购置必要的软件等。
第十九条 对安排省补助资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与被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签订年度工程化应用研发工作责任书,明确目标和任务,省发改委每年对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考核。对于运行情况好、且完成年度研究工作的优秀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持续支持其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的研发、产业化及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领域指南,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中择优申报国家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依托单位在人员编制、基础运行经费、编写及参与编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单位或人员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初审后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管单位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收回补助资金、通报批评、撤销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撤销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方向、任务。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评价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当年3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单位。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数据初审。主管单位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会同有关专家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甘发改高技〔2009〕1351号和甘发改高技〔2009〕135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五)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二)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三)拟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四)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发展方向。
(二)主要任务。
(三)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四)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五)近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章程。
(三)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四)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