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150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  知

 甘科计〔2009〕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工作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各市州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优势优先、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在甘法人实体单位,通过科技资源整合、重组、技术集成配套组建一批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工程中心,并指导其发展。

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工程中心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目的和任务

第五条  工程中心坚持“创新、产业化”的工作方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建设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省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第六条  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探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提供支撑。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具备面向市场、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将科研成果加以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开发,推出适合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及工艺流程,以及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其技术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能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向相关企业辐射、转产,为自身和企业带来较好的效益(产值、利润、创汇)。

在行业某一技术领域能发挥带头作用,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能够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形成新兴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三)内部建设及运行管理

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设立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明确。

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人才队伍结构(年龄、专业)合理,已初步组建成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设计技术人才,以及试制生产、市场营销和业务管理人员等配套的综合性工程技术专业队伍。

有密切联系的一批相关企业(核心联系企业、辐射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建立了合作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效工作方式。

第十条  每个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转报到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通知其编制《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上工程中心名单。  

(三)省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2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者省科技厅颁发匾牌。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