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的通知
甘科计〔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工程中心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现将《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促进工程中心规范化运行,提高工程中心整体水平,根据《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绩效评估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中心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工程中心所涉及行业部门意见、工程中心成果使用客户意见,依据客观事实形成评估结论,确保评估科学、客观、公正。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分领域进行,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五条 评估内容主要以工程中心组建宗旨和基本任务为基础,对工程中心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试验条件、行业地位与作用、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服务能力和与运行管理等。
第六条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
二、评估组织
第七条 每年11月,省科技厅确定次年应评估工程中心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加评估单位。
第八条 参加评估单位在评估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依据《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估。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会议复评两个阶段。
三、现场评估
第十条 现场评估对参加评估单位按研究方向分组,原则上同一组工程中心的评估由同一专家组完成。现场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审阅《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和工程中心年度总结;
2、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
3、听取工程中心研究人员代表性成果介绍;
4、现场考察。核实承担课题与到位研究经费、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服务能力、产学研结合和经济效益情况,检查仪器设备、技术装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研究人员访谈;
5、讨论、质疑、交流;
6、专家讨论打分并形成现场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工程中心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工程中心为基地产生的最能代表工程中心研究开发实力和工程化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各现场评估专家组根据专家打分的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次分别列出工程中心名单。工程中心对现场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科技厅申请会议复评。
四、会议复评
第十三条 复评是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以会议形式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复评专家组由现场评估专家组的正副组长、同行专家以及根据需要邀请的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复评专家组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现场评估专家组组长现场评估报告,审议现场评估结果,统一讨论、比较后,以投票形式产生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次复评结果。
五、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现场评估结果和复评结果进行审议,按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经费补助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估单位的固定人员或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及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参加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单位所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单位提出批评,对弄虚作假和所报内容严重不实的,将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并予以通报。
附件:1、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
2、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