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69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科外规〔2017〕6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细则 (试行)》已经2017年7月25日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第二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7年8月11日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和《甘肃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甘政办发[2016]166号),规范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甘科外规〔201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指由甘肃省科技厅认定,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二条  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条件,承担过国家、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或任务。

第三条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省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独立法人机构;

2.在我省注册3年以上。

第七条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省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所在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

2.与世界知名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第八条  依托单位为科技中介机构的省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我省注册3年以上;

2.具有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交流、合作研发等技术服务的能力;

3.在开展技术引进输出、国际高层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我省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机构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2.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

3.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申请机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甘肃省科技厅致函推荐。

第十一条 甘肃省科技厅初审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专家评审结果,甘肃省科技厅审定后,提出拟认定的省国合基地名单,基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甘肃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年度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资格的依托单位,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给予资金奖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甘肃省科技术厅。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