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570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师发〔2017〕9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经学校文、理、应用学科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17年1月13日

 

西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规定以及《西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具有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以及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文科、理科、应用学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反馈认定结果,并发布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或作品上署名,未经他人同意在项目申请书中将其作为课题组成员并伪造签字,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代发表或者为他人代写代发表学术论文;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未经学校许可而擅自转让;

(八)其他根据学校、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相应学科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一)学术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或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

(三)调查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必要时须请示学校纪委和监察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四)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五)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形成认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六)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反馈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须详细注明复议理由和要求。

学术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工作,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七)学术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反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终止访问或进修学习;

(五)解聘兼职聘用合同;

(六)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不授予学位;

(四)依法撤销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指导教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招生;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六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对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须通过一定方式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