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张璞发布时间:2019-03-07浏览次数:105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展计划处

甘科计规〔20172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科计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7428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规范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创新基地和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强化科技基础条件保障,培育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技术、能够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按照“突出主体、市场机制、任务导向”原则,以支撑和引领甘肃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和民生事业持续进步为宗旨、以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新型创新载体。主要包括科技基础条件支撑平台、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科技基础条件支撑平台,是指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搭建和提升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全省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基础性支撑条件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面向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研发活动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形式灵活多样,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科技信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评价评估、财务、法律、培训等全方位技术创新专业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第四条 围绕产业链和创新链部署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通过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科技基础条件支撑平台。

1.促进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2.促进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资源共享;

3.为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提供基础科技条件支撑。

(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1.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2.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和团队。

(三)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1.面向全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先进技术引进与转化等科技创新服务;

2.开展科技信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评价评估、财务、法律、培训等新型技术创新专业服务;

3.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服务企业技术需求,推介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组建认定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不搞量化建设指标,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门平台建设工作统筹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申请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基础条件支撑平台。

1.平台的主体单位为资源和技术优势明显、科研实力雄厚,具有领先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专业技术机构;

2.建立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

3.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4.拥有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1.平台的主体单位为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平台的可持续运行与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

2.5年来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10项以上,获得3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资助,拥有一批长期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的专有研究人员和团队;

3.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拥有1名以上本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专职的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比不低于30%

(三)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1.平台的主体单位在本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服务技术特色鲜明,技术水平与能力本省领先,具有先进的技术服务支持设施;

2.针对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等关键服务环节,具备明确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持续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4.拥有科技资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网络体系,能够及时发布产业技术创新相关信息;

5.拥有支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的专业团队。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确定重点建设方向,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平台年度建设指南。由省科技厅同意或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和组织考察评审。

第九条 平台建设主体根据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方向和申报指南,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填报《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并编制《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平台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对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平台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程序批复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省科技厅批复,平台建设主体、推荐单位、省科技厅三方签订《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一般为三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以自筹为主,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补助,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有关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主体单位须于每年12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因故需调整建设目标任务的,主体单位须及时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经推荐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平台总体布局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体系,组织实施建设计划,开展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组织交流与宣传等。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科技创新平台验收评估、运行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主体单位负责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可行性研究,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条件,组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申报等。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者由主体单位选聘,须熟悉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具有相应的研发管理和协调能力,并将主要精力用于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建立覆盖指南编制、建设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其报告的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由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科技创新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甘肃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按照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完成《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验收总结报告》,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科技创新平台,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不得超过一年。对未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平台,主体单位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平台终止组建,并收回未支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中期检查和验收,并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调查、资料审核,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或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不高、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发布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通知,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运行资金奖励;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创新平台要限期整改,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撤销科技创新平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